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木洒,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甘肃省临夏县人,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临县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木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附带民事赔偿1479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2015年12月经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9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21年4月6日以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提出,罪犯马木洒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并向本院报送了罪犯马木洒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木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计分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甘肃省金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马木洒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木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马木洒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维亮
审判员 张建伟
审判员 张晓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