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个体,现住玉门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梁某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无业,现住玉门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某武与被执行人梁某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门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981民初2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某琪应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3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琪经“四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公布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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