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韶关市曲江区嘉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西路上伙张新居2号楼408房。
法定代表人:张路,经理。
被告:刘永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韶关市曲江区嘉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曲江区嘉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曲江区嘉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所欠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区嘉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韶关市曲江区嘉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