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薛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找到被执行人及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曰虎 人民陪审员 郭** 人民陪审员 吕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