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陈富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楠、王莎莎,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舟山华磊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35014379XF,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港工业园区4号楼409-29室。
法定代表人:方芝华,身份信息同下。
被告:方芝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陈灿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富林诉被告舟山华磊建材有限公司、方芝华、陈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陈富林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诸灿祥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钱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