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朔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裴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莘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宝源商务三楼4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岳某,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某、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莘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是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朔州有限公司与刘某、岳某,本案一审遗漏当事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岳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上诉人新华书店集团朔州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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