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381001117374Y,住所地:海城市淮河路20号。

被执行人:海城市南台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3810014041461,住所地:海城市南台镇新昌大街。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现合议庭评议本案撤销(2021)辽0381执248号的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2021)辽0381执248号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