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381001117374Y,住所地:海城市淮河路20号。
被执行人:海城市南台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3810014041461,住所地:海城市南台镇新昌大街。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现合议庭评议本案撤销(2021)辽0381执248号的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2021)辽0381执248号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