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孝飞,男,汉族,1980年6年6日出生,住北碚区。 被告:李申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碚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孝飞与被告李申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孝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申武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孝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尚欠的原告工资42100元,并从2021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1月雇佣原告做装修、瓦工等工种,约定按实际包工进行结算工资,截止2020年12月30日止,双方经过对账,被告尚欠42100元工资未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21年1月20日前付清。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工资,但被告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申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1月开始受雇于被告,为其承接的装修工程做瓦工,工资按方量计算。2020年12月30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王孝飞瓦工工资42100元(肆万贰仟壹佰元整)年底付清,付清时间2021年元月20日。欠款人李申武342625198302111715173531186062020年12月30日。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上述事实,有“欠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孝飞受李申武雇佣,为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李申武应按照欠条约定的金额向王孝飞支付劳务报酬。故王孝飞要求李申武立即支付劳务费421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本院确定为从2021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申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孝飞工资42100元。并从2021年1月20日起,以42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申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庆胜 人民陪审员 徐小虹 人民陪审员 宋红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