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自治县,现住西藏日喀则市。 被告达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西藏昂仁县,现住西藏昂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以收到被告达某的轮胎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吉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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