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10号7楼1层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17862628D。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
委托代理人:熊剑,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肥城市艺品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王庄镇工业园一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312628649M。
法定代表人:李臣。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城市艺品轩工艺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案款5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17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臣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肥城市艺品轩工艺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臣应于2021年8月30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委托肥城市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肥城市艺品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截至2021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5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70元、执行费5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肥城市艺品轩工艺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肥城市艺品轩工艺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29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人员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叶剑杰
执 行 员 华 康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褚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