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承文,男。

被告:吴雷,男。

审理经过

原告范承文与被告吴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范承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工程款3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原告给被告承包的盐湖区五洲观澜,外滩玺园单元楼装修工程施工。工程结束后,通过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8000元,有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为证,期间,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名称不明确、没有详细的信息和地址,原告暂不能补充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范承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退还原告范承文。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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