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 负责人:庞超,行长。 被执行人李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执行人胡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宁、胡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04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李宁名下位于石家庄市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韩战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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