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长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E4904XU
住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经济开发区C区11栋。
法定代表人:张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付超,男。
被告:贵州金鼎启惠印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AK01F44G。
住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经济开发区C区12栋。
法定代表人:龙梅。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长风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金鼎启惠印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贵州长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贵州长风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长风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汝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祁 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