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被告:赵君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宇与被告赵君诚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张新宇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新宇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新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