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梅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谭武,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香,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代理。
被告: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文化路蒙泉学校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莫梦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建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肖梅花诉被告李建清、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下称茉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梅花、被告李建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茉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梅花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12050元,后期利息(违约金)应支付到实际清偿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建清因生产经营之需,从2013年5月以来多次向原告借款,经双方结算下欠11933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逾期不还,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违约金直到付清日止。被告茉曦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无奈原告只好依法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建清辩称,借款50万元属实,2013年到2017年的钱是按3分利息算的,如果按2分算被告同意,但公司经营不善,希望原告能宽限一些时间。
被告茉曦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与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5月以来,被告李建清多次以现金及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经双方结算,2021年1月7日,李建清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李建清下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2013年5月至2017年9月的利息6933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2017年9月30日止,逾期不还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日,茉曦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原告已向被告方履行借款本金的出借义务,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现被告逾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其应继续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与利息的违约责任。双方借条中计算的利息一部分超出法律规定标准且尚未给付,本院就利息部分予以重新计算。2013年5月至2017年9月的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为52万元,2017年10月以后的利息以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259750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15.4%计算,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茉曦公司自愿为李建清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建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肖梅花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779750元(暂计至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被告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肖梅花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梅花承担1414元,被告李建清、桂阳茉曦园艺有限公司承担7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