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中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4Q5D3K,住所地:濮阳县郎中乡政府大门西100米路东。 负责人:梁世峰,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旗,该支行副行长。 被告:张付修,男,****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告:常振峰,男,****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告:曹国保,男,****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中支行诉被告张付修、常振峰、曹国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中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翟国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