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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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男,汉族,住陕西。
申请人:王某1,男,汉族,住陕西省。
申请人:赵某,男,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吕某,男,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男,汉族,住甘肃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等40余人及吕某诉被申请人陈某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9日分别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依法冻结由xxxx的被申请人现金240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李某、赵某、王某1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吕某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扣押陈某名下的款项2400万元,扣押期间不得支付。期限从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13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