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400号。
法定代表人:杜洪英。
被执行人:北京雅丽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坊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再州。
审理经过
关于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雅丽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0113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北京雅丽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亮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查控结果。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