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隋国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告:陈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辽宁垣山能源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大街34-1(10#)号。 法定代表人:冯继红,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孙庶、隋国伟与被告陈鹏、辽宁垣山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孙庶、隋国伟诉称,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拖欠原告孙庶劳务费56000元,给付原告隋国伟劳务费48000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二被告承包吉林省金龙经贸有限公司四岔子(白河林业局辖区)铁矿碎石项目,2018年3月26日至5月14日雇佣二原告,为其运输矿石,累计拖欠原告孙庶劳务费56000.00元,拖欠原告隋国伟劳务费48000.00元,共计1040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

被告辩称

陈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原告的劳务地点是安图县两江镇万顺碎石加工厂,我方也申请追加安图县两江镇万顺碎石加工厂,故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是在吉林省安图县两江镇,因此该案件应由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劳务地点隶属于吉林省安图县两江镇,故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吉林省安图县两江镇,由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增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俊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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