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龙,系朱明明之父,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华土镇。

被告:天水佳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皂角镇。

法定代表人:裴筱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瑞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煜,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朱明明与天水佳吉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2021年7月6日,原告朱明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朱明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480元,由朱明明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楠

审判员 穆 琳

人民陪审员 马 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万凌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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