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6月15日对原告殷乐宁与被告吕嘉男、吴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上述民事判决书的案号“(2021)辽0281民初4204号”补正为“(2021)辽0281民初4024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矫日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丽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