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人郑绣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豫04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4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正文第8页第4行中“二日”,现更正为“一日”。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 萍 人民陪审员 魏玲玲 人民陪审员 王清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雯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