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人郑绣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豫04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4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正文第8页第4行中“二日”,现更正为“一日”。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 萍 人民陪审员  魏玲玲 人民陪审员  王清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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