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滕代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长宁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翔,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婷,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携手世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3-3街区351地块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4号楼一层010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洋。

被告:刘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携手世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滕代友与被告北京携手世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世邦合伙企业)、刘洋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代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翔、李文婷,被告世邦合伙企业、刘洋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骥、钱俊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滕代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世邦合伙企业向滕代友支付合伙企业出资回购款10 352 605元;2、刘洋对世邦合伙企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滕代友系北京数字天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天域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数字天域公司为了对高管和核心员工进行激励,成立了世邦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企业,最初的合伙人为刘洋、居大功两人。截至2013年12月,世邦合伙企业持有数字天域公司326.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5.442%。2013年12月12日,世邦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签订《变更决定书》,一致同意滕代友等八人入伙。世邦合伙企业出资额变更为260.661万元,其中滕代友出资95

802元,持股比例3.68%。同日,滕代友与世邦合伙企业及原合伙人刘洋、居大功签订了《入伙协议》。《入伙协议》第3条规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入伙日),入伙人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就其间接享有的数字天域公司权益享有股权收益分配权。第9条规定,受限于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关于出资回购及服务期限以及《承诺函》关于世邦合伙企业所持数字天域公司股权(或相应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规定,若入伙人在数字天域公司完成借壳上市或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拟在公开市场交易其有权处置的数字天域公司权益对应的股份,则须书面通知世邦合伙企业说明拟处置股份的数量,世邦合伙企业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将入伙人间接享有的数字天域公司权益对应的股票进行出售,但是期间有关股票价格波动风险由入伙人自行承担,出售股票之后,世邦合伙企业将对入伙人在世邦合伙企业持有的相应出资进行回购,将出售股票所得的价款在根据法律规定扣除必要的税费后,作为合伙企业对入伙人在世邦合伙企业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出资进行回购的对价而支付给入伙人。2014年,包括世邦合伙企业在内的数字天域公司的全体股东将数字天域公司的100%股权与上市公司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新世纪,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和借壳上市。重组后数字天域公司成为新世纪公司100%的全资子公司,世邦合伙企业成为新世纪公司股东,持有新世纪公司相应股票。重组过程中世邦合伙企业承诺“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新世纪股份自相关股份上市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之后在2014年承诺利润实现后可解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股份的35%, 2015年承诺利润实现后可再解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取得股份的35%,2016年承诺利润实现后可再解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取得股份的30%。”上述股票分别于2015年12月17日、2016年4月6日、2017年7月4日解禁并流通。新世纪的证券名称后更名为联络互动。世邦合伙企业曾于2015年12月将第一批35%的联络互动股票在解禁后出售,并按滕代友在世邦合伙企业中的持股比例3.68%将股票出售后的收益在扣除预留税费1 613 821元(后实际缴税870 974元)后全部支付给滕代友共计11 790 001元。在第二批35%和第三批30%联络互动股票中,滕代友按比例仍持有联络互动股票1 098 844股。但在第二批、第三批股票解禁后,滕代友按《入伙协议》第9条的约定,多次要求世邦合伙企业将滕代友名下按比例享有的全部联络互动股票出售,并将出售股票所得的价款作为对滕代友的出资回购款支付给滕代友。但世邦合伙企业仅在2016年底出售了第二批35%中的部分股票,且未将部分股票出售一事告诉滕代友。后经滕代友多次催告,世邦合伙企业仍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世邦合伙企业违反《入伙协议》约定,不按合同安排办理解禁股票的出售并向滕代友支付出资回购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随着联络互动股票股价下跌,世邦合伙企业的行为给滕代友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刘洋作为世邦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世邦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世邦合伙企业、刘洋辩称,一、刘洋为世邦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据相关约定,刘洋有权对合伙企业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管理。《世邦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第16条规定,本合伙协议签署之日,世邦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中的刘洋对外代表世邦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以下简称执行事务合伙人)。第18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负责对世邦合伙企业有关的事项作出决定,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四)决定世邦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数字天域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及其锁定期结束后的转让事宜。滕代友入伙时签订的《承诺函》载明:“4、本人理解,自入伙日起,本人所持有的合伙企业出资将由世邦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统一管理,本人仅就间接享有的数字天域权益享有相应的分红权和其他相关财产性权利,世邦合伙企业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依照其合理判断对本人间接享有的数字天域权益作出相应的处分。”因此,依据《合伙协议》及《承诺函》,刘洋作为世邦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世邦合伙企业持有的数字天域公司权益做出合理决定及处分。2014年数字天域公司通过与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了借壳上市。根据该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安排,重组后联络互动公司的股票将分三批解禁,由于锁定期较长,解禁后存在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刘洋出于对合伙企业风险管理及合理判断,决定于2015年8月25日将世邦合伙企业持有的7 359 434股股份采取相关出借安排,并签订了《股票出借协议》。根据《股票出借协议》的相关约定,世邦合伙企业同意将尚未解禁流通的所有联络互动公司股票全数出借给何志涛,出借期为2015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8月24日止,出借期届满后何志涛应将尚欠的股票权属归还世邦合伙企业。目前出借期未满,根据《股票出借协议》相关约定,第二批及第三批股票已出借,相关权益尚不属于世邦合伙企业,第二批及第三批解禁的股票将于2025年8月24日方能归还世邦合伙企业,股票归还后才能按届时价值进行分配。二、滕代友在入伙世邦合伙企业后任职期间,曾存在违反《承诺函》的违约行为。《承诺函》载明:“9、本人的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指:1)泄露合伙企业或数字天域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违反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与《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e)非经合伙企业或数字天域同意,为与合伙企业或数字天域相同业务或具有竞争关系的合伙企业或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提供营销方面的帮助、提供生产方面指导;f)非经合伙企业或数字天域同意,在与合伙企业或数字天域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者自己或与人(公司)共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入伙协议》第7条约定,在服务期内,入伙人违反《承诺函》的规定,或发生《承诺函》第9条规定的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的,则世邦合伙企业(或通过其指定方)有权以入伙人认购出资的同等价格对入伙人的全部出资进行回购或购买,在此情形下,世邦合伙企业应根据本协议及《合伙协议》的规定办理入伙人的退伙手续。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滕代友在2013年12月12日入伙世邦合伙企业后,曾在与世邦合伙企业及数字天域公司存在业务竞争的公司任职或持有股份。滕代友为上海途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津公司)股东,持股14.51%。该公司经营范围为(信息、网络、计算机)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票务服务,摄像服务,酒店管理,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商务咨询,软件开发,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而数字天域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软件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版权贸易;版权转让、版权代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5月14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因此,滕代友任职或持股的公司经营范围与数字天域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属于与数字天域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公司。因此滕代友已违反了《承诺函》的相关约定,世邦合伙企业根据《入伙协议》的相关约定,以滕代友认购出资的同等价格对其全部出资进行回购,其已取得的价款为11 790 001元,扣除其出资95 802元,其应返还11 694 199元,世邦合伙企业及刘洋保留反诉的权利。三、第一批股票解禁后的分配款项已分配完毕,相关款项并不存在多预扣的情况。根据滕代友提交的分配凭条,其已认可的第一批股票出售后分配所得的最终金额为11 790 001元,其中1 613 821元为“公关费用及预留税费11.5%”项下的费用,该费用包含了税费及公关费用两个项目,滕代友已认可相关费用在分配前进行扣除。因此,尚不论滕代友提供的相关完税证明不清晰,无法查验其实际纳税额,即便其实际纳税额如其所述,剩余的部分亦为滕代友在利益分配时已认可的公关费用项目支出,不应予以退还。四、滕代友提供的证据无法说明其请求的合伙企业出资回购款具体是如何算得,因此滕代友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滕代友于2012年9月26日入职数字天域公司,于2020年6、7月左右离职。

世邦合伙企业成立于2012年9月20日,合伙人2名,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刘洋。2013年1月7日,世邦合伙企业成为数字天域公司股东。

后,世邦合伙企业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变更决定,同意滕代友等8人入伙,同意将出资数额变更为260.661万元,其中滕代友出资95

802元,同意经营范围变更,同意就上述改变事项修改合伙协议相关条款。该变更决定书后附签字页,每张签字页为一个合伙人签名。

2013年12月12日,世邦合伙企业、刘洋(普通合伙人)、居大功(有限合伙人)与滕代友(入伙人)签订《入伙协议》,约定:鉴于世邦合伙企业是数字天域公司的股东,入伙人是数字天域公司的员工。为表彰入伙人对数字天域公司的贡献,世邦合伙企业同意入伙人以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缴世邦合伙企业部分出资,成为世邦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从而使得入伙人在数字天域公司间接享有一定权益。1、入伙人认缴世邦合伙企业的出资 95 802元,约占世邦合伙企业出资总额2 606 610元的3.675%,入伙人通过认缴世邦合伙企业的出资而间接享有本协议签署时数字天域公司12万股股份(该股份数可能会根据数字天域公司拆股、并股或类似方式进行统一调整)的相关权益(“数字天域权益”)。2、入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于签署《入伙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或分次支付给世邦合伙企业。3、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世邦合伙企业将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以将入伙人登记为世邦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1)本协议已妥为签署;(2)入伙人已签署《合伙协议》《承诺函》并将其提交给世邦合伙企业及数字天域公司;(3)入伙人未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自世邦合伙企业完成必要的工商登记,且入伙人登记成为世邦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之日(“入伙日”)起,入伙人即可根据本协议以及《合伙协议》的规定享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并根据本协议第4条的规定就其间接享有的数字天域公司权益享有股权收益分配权。4、各方确认,世邦合伙企业作为数字天域公司的股东,可参与数字天域公司向股东的分红或处分其持有的数字天域公司的股份并据此获得的收益和利润(“股权收益”)。就其获得的股权收益,世邦合伙企业应按入伙人出资比例对入伙人进行相应分配。除上述股权收益之外的世邦合伙企业其他收益和资产,世邦合伙企业亦应按入伙人出资比例,在扣除必要税费后,对入伙人进行相应利润分配……7、入伙人承诺,自入伙日起,其将为数字天域公司服务至少满二(2)年的时间(“服务期限”),并遵守其签署的《承诺函》中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职责。在服务期限内,如果入伙人发生如下事项,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世邦合伙企业将根据本条的如下规定对入伙人在合伙企业持有的出资及间接持有的数字天域权益进行相应的处置:(1)在服务期限内,入伙人违反《承诺函》的规定,或发生《承诺函》第9条规定的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的,则世邦合伙企业(或通过其指定方)有权以入伙人认购出资的同等价格对入伙人的全部出资进行回购或购买,在此情形下,世邦合伙企业应根据本协议及《合伙企业》的规定办理入伙人的退伙手续。……9、受限于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关于出资回购以及服务期限以及《承诺函》关于世邦合伙企业所持数字天域公司股权(或相应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限的规定,若入伙人在数字天域公司完成借壳上市或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拟在公开市场交易其有权处置的数字天域权益对应的股份,则须书面通知世邦合伙企业说明拟处置股份的数量,世邦合伙企业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将入伙人间接享有的数字天域权益对应的股票进行出售,但是期间有关股票价格波动风险由入伙人自行承担。出售股票之后,世邦合伙企业将对入伙人在世邦合伙企业持有的相应出资进行回购,将出售股票所得的价款在根据法律规定扣除必要的税费后,作为世邦合伙企业对入伙人在世邦合伙企业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出资进行回购的对价而支付给入伙人。如果入伙人拟处置其全部数字天域权益或数字天域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则应当在世邦合伙企业完成对其全部出资的回购时,根据本协议和《合伙协议》完成退伙手续。

同日,世邦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第十条,世邦合伙企业由10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2位,有限合伙人8位。第十三条,合伙人出资的转让应符合《入伙协议》规定。在符合《入伙协议》规定的条件时,世邦合伙企业(或通过其指定方)有权对合伙人的出资进行回购。合伙人出资被部分回购的,则就已回购部分出资及该部分出资对应的数字天域权益,该合伙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第十四条,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后,由全体合伙人按如下约定分配利润并承担亏损:(一)就世邦合伙企业作为数字天域公司的股东,参与数字天域公司向股东的分红或处分其持有的数字天域公司的股份而获得的收益和利润(“股权收益”),世邦合伙企业将按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在扣除必要税费后,对各合伙人进行相应利润分配……第十六条,本合伙协议签署之日,世邦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中的刘洋对外代表世邦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并每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的执行情况以及世邦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等。该《合伙协议》后附签字页,每张签字页为一个合伙人签名。

此后,世邦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持有合伙份额数无变化。

2014年10月,新世纪公司发布《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其中记载:何志涛、世邦合伙企业等11主体以其所持有的数字天域公司100%股份与新世纪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双方交易标的作价的差额部分由新世纪公司依据数字天域公司全体11名(家)股东各自持有的数字天域公司的股份比例向上述11主体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为了确保何志涛及其一致行动人对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权,新世纪公司采用锁价发行方式向何志涛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盈利预测补偿期限为2014年、2015年及2016年,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方何志涛、陈理、郭静波及世邦合伙企业承诺数字天域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实现的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4 246.2万元、18 461.15万元和23 497.98万元,如果实际实现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的净利润,则业绩承诺方将进行补偿。……世邦合伙企业承诺: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新世纪股份自相关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之后在2014年承诺利润实现后可解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取得股份的35%,2015年承诺利润实现后可再解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取得股份的35%,2016年承诺利润实现后可再解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取得股份的30%。

2014年12月17日,世邦合伙企业因上述重大资产重组获得新世纪公司7 359 434股股份上市。

2015年3月12日,新世纪公司更名为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公司),相应证券名称更名为联络互动。

2015年4月7日,联络互动公司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世邦合伙企业持有的股份增加至18 398 585股。

2015年12月17日,世邦合伙企业所持联络互动公司6 439 504股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上市流通,数量占世邦合伙企业所获联络互动股票的35%。

2015年12月24日至29日,世邦合伙企业将已解禁股票中523万股售出。2016年1月21日、26日、29日,世邦合伙企业共计向滕代友转账11 790 001元。滕代友分配凭条显示,其股票总数676 185股,2015年12月解禁数量236 664股,剩余未解禁数量439 521股,2015年卖出数量236

664股,解禁未卖出数量0股,股票出售均价59.296元,股票卖出金额14 033 229元,印花税及手续费率0.0013,2015年12月股票费用扣除18 243元,所得税扣除(3.5%)491 163元,公关费用及预留税费(11.5%)1 613 821元,原始股购买费用12万元,最终分配金额11 790 001元。滕代友完税证明记载,其2016年1月申报的2015年1月至12月生产经营所得实缴税款134

061.05元,2017年1月申报的2016年1月至12月生产经营所得实缴税款736 913.1元。

2016年3月24日及25日,世邦合伙企业将剩余已解禁股票1 209 504股售出。

2016年4月6日,世邦合伙企业所持联络互动16 098 760股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上市流通,数量占世邦合伙企业所获联络互动股票的35%。

2016年11月8日至12月28日,世邦合伙企业陆续将该次已解禁股票中11 612 460股售出。

2017年7月4日,世邦合伙企业所持剩余联络互动13

798 943股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条件上市流通。

2018年5月8日,吕万洲向刘洋发送电子邮件,称:股票已过解禁期,且世邦合伙企业已于2016年第四季度和2017年初出售股票11 612 360股,何志涛、刘洋、杨颖梅一致承诺2018年9月之前会将已经卖出的和未卖出的股票一起处理后,把钱分给大家,相信何志涛、刘洋会在承诺时间给予妥善解决;公司自4月起将其薪资下调三分之二,社保、公积金也下调到最低,要求公司尽快恢复其薪资和福利。

2018年10月9日至11月9日,世邦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联络互动股票全部售出,售出股数共计18 285 243股。此后至今,联络互动股票价格呈现明显的下跌趋势。

2019年5月19日,吕万洲向刘洋、何志涛发送题为《携手世邦合伙人股权出售通知函》的电子邮件,称已于2017年、2018年期间多次要求世邦合伙企业及时出售合伙人有权处置的联络互动股票,均未得到正式答复;现再次依据《入伙协议》第9条,通知公司在收到本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伙人有权处置的联络互动股票全部进行出售,并由公司回购合伙人全部股权。

2019年7月4日,滕代友向世邦合伙企业、刘洋寄送《关于催请支付出资回购款的函件》,要求世邦合伙企业按照《入伙协议》约定向其支付联络互动第二批、第三批股票出售所得价款,邮件均因拒收、电话联系不上、地址查无此人等原因被退回。

另查,何志涛系联络互动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洋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另查,数字天域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软件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版权贸易;版权转让、版权代理;互联网信息服务。

途津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2日,注册资本300万元,滕代友认缴出资43.59万元。该公司经营范围为:(信息、网络、计算机)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票务服务,摄像服务,酒店管理,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市场营销测绘,商务咨询,软件开发,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设计、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审理中,各方均认可世邦合伙企业系数字天域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自身无经营业务,其所有资产即为持有的联络互动股票。

世邦合伙企业和刘洋表示其不掌握其名下股票出售的具体时间、数额和价格。本院开具调查令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提供了世邦合伙企业联络互动股票持有变更明细,其中包含交易日期及交易数量。滕代友主张按照世邦合伙企业每次出售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出售金额。双方均未能明确应扣除税费的数额,滕代友认可按照第一次分配时扣除3.5%、预扣11.5%的标准进行扣减。

世邦合伙企业、刘洋提交一份《承诺函》复印件。《承诺函》载明:1、本人承诺,自本人支付认购出资对价且登记为世邦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之日(“入伙日”)起,本人将为数字天域公司服务至少满二(2)年的时间(“服务期限”)。2、本人承诺,在服务期限内,本人会勤勉、尽职完成本职工作,遵守数字天域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数字天域公司的工作调遣与指令,且不会提前离职。……4、本人理解,自入伙日起,本人所持有的合伙企业出资将由世邦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统一管理,本人仅就间接享有的数字天域权益享有相应的分红权和其他相关财产性权利,世邦合伙企业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依照其合理判断对本人间接享有的数字天域权益作出相应的处分。……7、本人确认,数字天域公司上市之前,世邦合伙企业有权对世邦合伙企业在数字天域公司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处理,并按本人间接享有的数字天域权益进行分配。8、本人同意,如本人在服务期限内违反本承诺函中的承诺,或有本承诺函第9条所列的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的,则世邦合伙企业有权根据《入伙协议》的规定对本人持有的合伙企业出资及间接享有的数字天域权益进行回购。……9、本人的违约行为或不当行为指:……f)非经世邦合伙企业或数字天域公司同意,在与世邦合伙企业或数字天域公司生产、经营同类或提供同类服务、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者自己或与人(公司)共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11、本人同意,世邦合伙企业有权在本承诺函第8条所述事项发生后的任何日期随时通知本人行使世邦合伙企业对本人已认购的出资的回购权,但世邦合伙企业行使本条所述之权利应不晚于上述事项发生后的三年内。承诺函签字页有“滕代友”签名字样。

滕代友称其入伙时,确实按照公司要求签了很多文件,但签署的材料均被公司收走,现世邦合伙企业无法提供《承诺书》原件,其对该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

世邦合伙企业、刘洋主张,何志涛为了完成业绩对赌,需要世邦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将股票借给其用于融资,故世邦合伙企业将自己名下的联络互动股票账户交给何志涛,由其进行处理,并提交一份《股票出借协议》。协议记载:2015年8月25日,出借方世邦合伙企业与借入方何志涛签订协议,将世邦合伙企业持有的尚未解禁流通的所有联络互动股票出借给何志涛;在股票解禁期满后,出借期间,何志涛将享有出借股票的处置权,世邦合伙企业需根据何志涛的指定出售股票,股票处置的相关收益及风险分担按如下方式处理:第一批股票解禁后即可出售,出售所获得的相关收益全部归世邦合伙企业,世邦合伙企业出售获得价款后即视为该批股票何志涛已经偿还完毕;第二批和第三批解禁的股票根据何志涛指示由世邦合伙企业代为出售,相关收益归何志涛享有,风险由何志涛自行承担。出借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8月24日止;出借期届满后,何志涛应将所有尚欠股票全数归还世邦合伙企业。落款处为世邦合伙企业章及刘洋签名、何志涛签名捺印。滕代友否认该《股票出借协议》真实性,提出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其与刘洋交涉过程中,刘洋从未提到股票出借事项,认为该协议并非真实合法存在,且系违反《入伙协议》的无权处分行为。

滕代友提交名为“携手世邦合伙人”的微信群聊天截图,证明滕代友等合伙人一直在向刘洋催问第二批、第三批股票解禁后出售及分配事宜,刘洋从未提及过股票出借给何志涛一事。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11月1日刘洋留言:“我们的股票解禁了一部分,近期应该可以卖了,看看大家意见,是否全部处理、不管价格?”滕代友、胡波等人回复卖掉。2017年2月22日,胡波留言:“刘总,咨询一下您,我们第二批解禁的股票节前没卖,我们现在还可以申请再卖吗?这一块咱们这边是怎么安排的?”刘洋回复:“禁售期,需要等到四月三十号之后。”2018年5月,也有人在群里询问刘洋解禁股票出售的情况。刘洋代理人否认聊天记录真实性,但认可该微信账号确为刘洋本人账号,亦认可该微信聊天群真实存在。

滕代友主张数字天域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四类,即跨境电商、户外媒体、智能产品服务、互联网金融;主张途津公司主要经营图书借阅平台。世邦合伙企业、刘洋主张,两公司软件及平台开发的核心基础技术相同,为经营同类业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滕代友提交的《入伙协议》《变更决定书》《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分配凭条、完税证明、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及核查意见、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出售通知函》、微信截图、电子邮件截图,被告世邦合伙企业、刘洋提交的《合伙协议》《股票出借协议》《承诺函》、证券账户变更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中关于上市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本案中,数字天域公司在上市前,设立世邦合伙企业作为其员工持股平台,滕代友作为数字天域公司员工,参加该员工持股计划,签署《入伙协议》等文件,支付出资款,取得相应的合伙企业份额并间接持有上市后公司的股份,各方就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以各方签署的《入伙协议》等文件来判断。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世邦合伙企业是否应当将股票出售收益作为出资回购价款支付给滕代友及应支付的数额。

关于世邦合伙企业是否应将股票出售收益作为出资回购价款支付给滕代友。《入伙协议》约定,滕代友如拟在公开市场交易其有权处置的世邦合伙企业持有的股票,应书面通知世邦合伙企业。世邦合伙企业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股票出售,并将所得价款扣除必要税费后,作为回购价款,用于回购滕代友持有的合伙企业的出资。根据查明的情况,滕代友向世邦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了书面通知。世邦合伙企业已将持有的联络互动股票全部出售。现滕代友要求其支付合伙企业出资回购价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滕代友应在世邦合伙企业完成对其全部出资的回购时,配合完成退伙手续。

《入伙协议》约定,滕代友承诺自被登记为世邦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之日起,为数字天域公司服务至少满两年。入伙协议将此定义为服务期限,并约定,在服务期限内如果滕代友违反《承诺函》的规定,则世邦合伙企业有权以滕代友认购出资的同等价格对其全部出资进行回购。世邦合伙企业以滕代友系途津公司股东为由,主张其违反了《承诺函》中关于服务期限内不得担任与世邦合伙企业或数字天域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的股东的规定。首先,依据《入伙协议》记载,滕代友已签署《合伙协议》《承诺函》并提交给世邦合伙企业。现世邦合伙企业仅能提交《承诺函》复印件,滕代友对此亦不予认可,本院对该《承诺函》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即使世邦合伙企业出示的《承诺函》属实,该《承诺函》载明承诺人是在服务期限内所作的承诺,《入伙协议》及《承诺函》对服务期限的描述均为“为数字天域公司服务至少满二年的时间”。滕代友于2013年12月成为世邦合伙企业合伙人,于2017年4月12日成为途津公司股东,并未违反上述承诺。最后,各方均认可世邦合伙企业系持股平台,自身并未开展经营,故世邦合伙企业不会与途津公司构成经营相同业务。滕代友主张途津公司主要经营图书借阅平台。世邦合伙企业和刘洋就途津公司与数字天域公司经营相同业务,举证不足,其仅以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可经营范围有重叠为由,主张途津公司与数字天域公司经营相同业务,

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世邦合伙企业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以此为由不同意支付出资回购款,本院不予支持。

世邦合伙企业和刘洋主张,刘洋已代表世邦合伙企业将持有的联络互动股票全部出借给何志涛,并以此为由不同意支付出资回购款。本院认为,首先,世邦合伙企业和刘洋主张股票出借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但世邦合伙企业于2015年12月将第一批解禁股票出售并将款项分配给各合伙人。根据世邦合伙企业合伙人微信群聊天记录,2016年11月1日,刘洋通知各合伙人第二批股票解禁,询问各方是否出售,得到肯定的答复。随后,世邦合伙企业于2016年11月8日至12月28日期间将该次解禁的股票售出。世邦合伙企业及刘洋上述行为明显与其主张的股票已出借矛盾。其次,《入伙协议》约定,股票可在公开市场交易的情况下,世邦合伙企业在收到合伙人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有义务将合伙人间接享有的联络互动股票进行出售。刘洋和世邦合伙企业就其在明知股票禁售期满世邦合伙企业有义务按照合伙人通知出售股票的情况下,为何将股票出借十年未作出合理解释。联络互动股票价格呈现明显的下跌趋势,世邦合伙企业就为何双方约定现在出售股票的收益归何志涛,十年后何志涛以股票进行偿还未作出合理解释。最后,世邦合伙企业系持股平台,刘洋系联络互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世邦合伙企业和刘洋主张股票出借的对象何志涛系联络互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综上,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世邦合伙企业与何志涛之间存在真实的股票出借关系,世邦合伙企业及刘洋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世邦合伙企业应支付滕代友的出资回购款数额。世邦合伙企业就其名下股票出售价款数额负有举证责任,其就价款未能提供证据,滕代友要求按照世邦合伙企业出售当日的收盘价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滕代友在全部股票出售价款中享有的数额,按照其在世邦合伙企业持有合伙份额的比例计算。依据《入伙协议》,世邦合伙企业系在扣除必要税费后将上述股票出售价款作为出资回购款支付给滕代友。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投资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世邦合伙企业应当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现其未能进行纳税申报,双方均无法确定实际应缴税款,吕万洲认可按照第一次股票售出分配时总计15%的标准预扣税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世邦合伙企业应支付给吕万洲的款项数额为281 703 567元*95 802/2 606 610*0.85= 8 800 550元。同时需指出,滕代友实际应纳税金额应当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如最终实际纳税金额与此有差异,滕代友和世邦合伙企业之间应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刘洋系世邦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滕代友要求刘洋对世邦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携手世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滕代友合伙企业出资回购款8 800 550元;

二、被告刘洋就被告北京携手世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滕代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 915元,原告滕代友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12 587元;由被告北京携手世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洋共同负担71 3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原告滕代友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携手世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洋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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