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现住新安县新城西区。 被执行人:武方涛,又名武方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武方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3民初8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武方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王**偿还借款本金7100元。因武方涛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武方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我院进行财产申报。 二、2021年6月18日、8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武方涛名下财产: 1.反馈被执行人武方涛名下银行账户,发现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将武方涛名下农村信用社已冻结(2022年6月21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因余额太少暂无法处置; 2.反馈被执行人武方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反馈被执行人武方涛名下有豫C×××××号车辆,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已轮候查封该车辆(2023年6月2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反馈被执行人武方涛名下无股票;
本院查明
5.反馈被执行人武方涛名下有保险信息,2021年6月24日前往保险公司调查,经查该保险无现金价值,暂无法处置。 6.被执行人武方涛在外无对于第三人的债权。 三、2021年6月29日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管理部、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武方涛名下无房产信息、公积金信息。 四、2021年7月6日到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武方涛名下工商信息已吊销。 五、2021年7月16日到被执行人武方涛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处置。 六、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武方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由于被执行人武方涛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财产申报,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武方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已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申请人未申请,申请执行人王**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71908元,尚余71908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河南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已冻结,暂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方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红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