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地鑫中空玻璃厂,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祥和大街北侧39-1号。
经营者:杨书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玲,河北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材蓝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3号楼1层105。
法定代表人:魏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鹏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泽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泽区。
审理经过
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地鑫中空玻璃厂(以下简称地鑫玻璃厂)与中材蓝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李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地鑫玻璃厂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地鑫玻璃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地鑫中空玻璃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计1492元,由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地鑫中空玻璃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