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地鑫中空玻璃厂,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祥和大街北侧39-1号。

经营者:杨书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玲,河北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材蓝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3号楼1层105。

法定代表人:魏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鹏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泽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泽区。

审理经过

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地鑫中空玻璃厂(以下简称地鑫玻璃厂)与中材蓝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李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地鑫玻璃厂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地鑫玻璃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地鑫中空玻璃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计1492元,由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地鑫中空玻璃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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