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学克拉提·尕吉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被执行人:玛合木提·艾买江,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学克拉提·尕吉提与被执行人玛合木提·艾买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特36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学克拉提·尕吉提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0500元(不含执行费),已执行标的额为2500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800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学克拉提·尕吉提与被执行人玛合木提·艾买江于2021年9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学克拉提·尕吉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