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郑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郑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郑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申请执行人:郑爱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郑桂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邹冬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村前镇人民政府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91065407X。
法定代表人:刘满,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师、郑建华、郑建平、郑建国、郑爱华、郑桂华与被执行人邹冬根、江西省万国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刑初6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邹冬根、江西省万国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冬根、江西省万国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60000元(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