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孙忠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
原审被告:闫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
原审被告:孟祥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孙忠辉与原审被告闫启军、丁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黑1084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原审被告闫启军、孟祥东提出申诉,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2019)黑1084民初1671号民事案件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