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红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张运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红耀与被告张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李红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张运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承包工程修路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本金计50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见借条)。被告承诺用几个月就还借款,现已逾期,但被告言而无信,一拖再拖不予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不具体、不明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此,本院认定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红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给李红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国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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