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 法定代表人:沈真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谢拥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本市。 被执行人易寒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1081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谢拥军、易寒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借款本金28441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83元,执行费4208元,但被执行人谢拥军、易寒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谢拥军、易寒英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两次网络查询,经反馈,均无财产信息。本院依法通过传统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谢拥军、易寒英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5月18日将执行经过、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 刚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刘敦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玉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