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12004173443N。
法定代表人:王**志,局长。
被执行人:林加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安区。
被执行人:林秋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安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林加山、林秋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7)闽0212行审29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要求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94366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
2、本院自2018年4月23日、9月6日、11月16日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有部小汽车、无房产信息。
3、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同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以缴纳社会抚养费。
5、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林秋茹名下的闽DE××××号小汽车。
6、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加山名下的闽DE××××号小汽车。
7、被执行人因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银行账号的冻结并分期付款,本院经合议后解除了银行账户冻结。
本院查明
8、经查,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