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颜朝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宁自治县。

被执行人:代艳红,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威宁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颜朝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26刑初4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代艳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865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刑期至2022年11月8日止,已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张贴于被执行人户籍地村民委员会。经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信息,但无存款,已对其名下银行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户籍的住房系危房改造项目修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需要申请审计、申请律师调查令、自诉、发布悬赏公告。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黔0526执6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代艳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颜朝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禄 轶

审判员 岳 现

审判员 祖章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虎良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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