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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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柘城县房产服务中心,住所地柘城县未来大道中段县委县政府院内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24418548364U。

法定代表人:程慎志,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领,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艳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第三人:河南鑫瑞天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回族区西大街196号6层060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00100069564。

法定代表人:吴招楞,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柘城县房产服务中心与被告曹艳各、第三人河南鑫瑞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审查,原告依法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3900元。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能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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