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董宝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玉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义,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喻华锋,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汉民,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宝顺、张玉霞因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门头沟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行初4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查:2016年3月28日,门头沟区政府作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何各庄地区3751-C地块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实施主体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中交住总联合置业(北京)有限公司为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何各庄地区3751-C地块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期手续办理、融资贷款、拆迁及居民安置、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用地入市交易等工作。2017年9月27日,张玉霞与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载明因涉案项目,需要腾退张玉霞在腾退范围内坐落于门头沟区永定镇万佛堂93号院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及附属物。同日,董宝顺与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载明因涉案项目,需要腾退董宝顺在腾退范围内坐落于门头沟区永定镇万佛堂93号院1号的房屋及附属物。2020年8月6日,董宝顺、张玉霞以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定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永定镇政府于2020年4月26日强制拆除永定镇万佛堂93号院内房屋的行为违法,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9行初9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万佛堂93号院建有房屋,面积为171.84平方米,系董宝顺、张玉霞所有。2020年4月26日,永定镇政府对上述房屋中的四间进行了强制拆除,共拆除80多平方米。董宝顺、张玉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判决确认永定镇政府于2020年4月26日拆除董宝顺、张玉霞位于永定镇万佛堂93号院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

本案中,董宝顺、张玉霞请求确认门头沟区政府于2018年1月偷拆董宝顺、张玉霞位于门头沟区永定镇万佛堂93号院内87.76平方米房屋的行为违法,但门头沟区政府予以否认。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董宝顺、张玉霞述称的房屋位于涉案项目范围内,董宝顺、张玉霞于2017年分别针对万佛堂93号院内的房屋与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虽然董宝顺、张玉霞主张其被偷拆的87.76平方米的房屋不在协议补偿范围内,亦不是(2020)京0109行初9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的被永定镇政府拆除的房屋,但董宝顺、张玉霞并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房屋系门头沟区政府所拆,或者系门头沟区政府授权的涉案项目实施主体中交住总公司拆除,故董宝顺、张玉霞以门头沟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尚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其对门头沟区政府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董宝顺、张玉霞的起诉。

一审法院查明

董宝顺、张玉霞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等为由,请求本院:1.撤销一审裁定,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门头沟区政府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门头沟区政府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董宝顺、张玉霞以门头沟区政府偷拆涉案房屋为由,提起本案之诉。但门头沟区政府否认实施了前述行为,且根据在案材料,无法证明董宝顺、张玉霞主张的上述事实存在,故董宝顺、张玉霞以门头沟区政府为被告提起的本案之诉,缺乏事实根据,应予驳回。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前述期限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董宝顺、张玉霞主张其所诉行为发生于2018年1月。根据本案一审中谈话笔录记载,董宝顺、张玉霞自述涉案房屋于“18年1月拆了以后才发现的,没有报警。董宝顺找村委会和镇政府进行调解解决,当时镇长给予了答复,说未经卫星图对比,房屋在签约的时候遗漏了,等找到证据再给他补偿。18年是已经签完协议了。我们找卫星图片,然后找镇政府、村委会,没有给补偿”的内容,并结合在案其他材料,可以认定董宝顺、张玉霞于2018年应当已知晓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故其于2021年3月提起本案之诉,业已超过起诉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亦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董宝顺、张玉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董宝顺、张玉霞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