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阿不力克木·白克力,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巴州尉犁县。
被申请人:王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巴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阿不力克木·白克力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浩价值45,1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买买提·玉苏甫以其所有的×××号维柯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浩的价值45,100元的财产。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
案件申请费471元,由阿不力克木·白克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