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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大柴旦汇鑫汽车钣金修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24MA75471NX3,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人民西路老盐湖研究院内。
经营者:夏国祥,****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人民西路。
被执行人:庄须悦,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柴旦汇鑫汽车钣金修理厂与被执行人庄须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庄须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庄须悦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庄须悦名下的银行开户账号,经我院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庄须悦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31日经我院合议庭合议依法将被执行人庄须悦纳入了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9日经我院合议庭合议依法将被执行人庄须悦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惩戒措施,我院已将执行结果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大柴旦汇鑫汽车钣金修理厂,其表示对我院的执行过程和结果无异议,经我院穷尽措施后在未发现被执行人庄须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大柴旦汇鑫汽车钣金修理厂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后,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文书及本次裁定书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