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线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吴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线珍与被告吴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线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周线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