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场所:焦作市丰收路159号。 负责人:孙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筱,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告王晋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宋秀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倩倩 书 记 员 张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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