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沈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李桂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王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沈贺与李桂安、王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24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桂安、王萌银行存款人民币100487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海北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 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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