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沈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李桂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王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沈贺与李桂安、王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24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桂安、王萌银行存款人民币100487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海北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 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