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子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告:张二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龙与被告张二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子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子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重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