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宏义 被执行人:周蒲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宏义与周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蒲军应履行案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93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周蒲军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周蒲军银行存款10143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抵偿案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党君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