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大营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山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国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