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占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张志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占财与张志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张志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现申请人杨占财与被执行人张志江于2021年8月12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张志江自2021年8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000元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共计10000元;剩余的款项77765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以上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802执5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海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正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