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红旗海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新化县曹家镇十里铺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吴文杰,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雄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红旗海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雄东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李雄东在长沙银行开设的账号110005217922XXXXXXX1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雄东在长沙银行开设的账号110005217922XXXXXXX1的银行存款53205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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