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杏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刘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胥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刘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审理经过
李杏点与刘浩、胥冰、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李杏点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杏点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4元,由原告李杏点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京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