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玉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杨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朱玉仙诉杨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杨玉辉未履行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3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朱玉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13697.76元,未执行2013697.76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玉辉名下有车两辆,有位于昌吉市房产一套。但申请人申请暂不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杨玉辉已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杨玉仙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玉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