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潍坊市七合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寒亭区丰华路1566号名门新筑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PL6U20。
法定代表人:张振忠,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奎文区樱前街13368号20号楼19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559927501L。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7570.5元,保全的期限为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七合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