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德胜,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燕郊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慧英,系李德胜姐姐。
被执行人金昊,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李石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胜与被执行人金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金昊银行存款4136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13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期间,以上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做其他处分。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