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太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路1号。 负责人:余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文,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元,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统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 法定代表人:仇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余佳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申请人:黄山市捷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华鑫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余泽江。 被申请人:余泽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申请人:仇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申请人:黄山尚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余泽江。 被申请人:张毅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太平支行与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统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佳胜、黄山市捷田置业有限公司、余泽江、仇君、黄山尚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毅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太平支行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统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佳胜、黄山市捷田置业有限公司、余泽江、仇君、黄山尚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毅玲1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太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统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佳胜、黄山市捷田置业有限公司、余泽江、仇君、黄山尚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毅玲1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太平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家礼 审 判 员  廖 欣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静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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