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建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周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建喜与被告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喜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安的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建喜撤回对被告周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共计737.5元,由原告周建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凯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盛 娟